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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盛文化: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04-12  

						                   关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专项核查意见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受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美盛文化”或“贵公司”)委托,本所就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发表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背景情况:2019 年 3 月 28 日贵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签
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公司说明,
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控股”)、实际控制人赵小强及
其一致行动人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以下合称“转
让方”)拟以 7.11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中合国信(杭州)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国信”)、宁波锋尚融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锋尚融房”)、西安明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明丰”)
及深圳前海欧米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欧米茄”)转让其持有的
贵公司股份 2.26 亿股、4,639 万股、4,639 万股及 4,639 万股。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中合国信将持有贵公司 24.8%的股份,锋尚融房、西安明丰及前海欧米茄
将各自持有贵公司 5.1%的股份。此外,美盛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赵小强承诺在
12 个月内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减持不低于总股本 10%的贵公司股份,且承诺将
在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放弃该减持部分表决权,以保证中合
国信是美盛文化的控股股东。


    问题: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违反承诺以及受限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
规定不得减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中
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等;如存在,贵公司是否有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及是否可能
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


    基于以上背景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中国法律法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 转让方持有美盛文化股份性质、股票质押及承诺履行情况


      1、美盛控股持有美盛文化股份性质及股票质押情况
      (1)美盛控股所持股份基本情况
      截至本意见发表日,美盛控股持有美盛文化 343,450,800 股股票,占美盛文
化总股本的 37.76%,除下述质押外没有限售条件限制。美盛控股累计质押
333,799,049 股,占其持有美盛文化股份总数的 97.19%,占美盛文化总股本的
36.7%,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质押日期    质权人名称                               质押数量
  1        2017/9/27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2,086,800
  2        2017/9/13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5,800,000
  3        2017/9/19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800,000
  4        2017/10/20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7,960,000
  5        2017/11/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167,269
  6        2017/11/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184,980
  7        2018/1/1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48,4300
  8        2018/1/18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875,700
  9        2018/9/2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5,000,000
  10       2018/10/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50,000
  11       2018/9/19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90,000
  12       2018/9/28   杭州载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00,000
  13       2018/10/2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000,000


      (2)赵小强所持股份基本情况
      截至本意见发表日,赵小强持有美盛文化 187,587,162 股,占美盛文化总股
本的 20.62%,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44,644,487 股。赵小强累计质押
187,582,362 股,占其持有美盛文化股份总数的 99.99%,占美盛文化总股本的
20.6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质押日期    质权人名称                             质押数量
  1        2017/5/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236,000
  2        2017/8/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971,187
  3        2017/9/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815,175
  4        2017/10/24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800,000
  5        2017/11/1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6,110,000
  6        2018/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1,650,000
      (3)宏盛投资所持股份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小强先生持有宏盛投资 67.24%股份,亦为宏盛投资的控
股股东。宏盛投资持有美盛文化 53,222,400 股份,占美盛文化总股本 5.85%。
除下述质押外没有限售条件限制。宏盛投资累计质押 45,000,000 股,占其持有
美盛文化股份总数的 84.55%,占美盛文化总股本的 4.95%,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质押日期    质权人名称                             质押数量
  1        2017/8/22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5,000,000


      2、美盛控股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美盛控股在美盛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其持有的股票流通自
愿承诺限制,限制流通期限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6 年 1 月 6 日,美盛文化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文化生态圈构建的认可以及
对公司文化生态化运作的发展信心,承诺自公司上市起 48 个月内锁定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即 2016 年 9 月 11 日前,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赵小强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在美盛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赵小强对于其持有的股票流通自愿
承诺限制,限制流通期限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该
承诺已履行完毕。
      赵小强作为公司董事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
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十。
    (2)2016 年 1 月 6 日美盛文化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文化生态圈构建的认可以及
对公司文化生态化运作的发展信心,承诺自公司上市起 48 个月内锁定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即 2016 年 9 月 11 日前,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在美盛文化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赵小强承诺:美盛文化非公开
发行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9 日上市,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
十六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9 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4)在美盛文化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赵小强承诺:美盛文化非公开
发行股票自 2016 年 10 月 24 日上市,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三十六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4 日。该承诺尚未履行完毕。赵
小强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购买了美盛文化 51,136,362 股股票,占目前的美盛
文化的总股本的 5.62%。
    4、宏盛投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宏盛投资在美盛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其持有的股票流通自愿承诺
限制,限制流通期限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该承诺
已履行完毕。
    5、申请豁免间接持股转让限制的自愿承诺
    根据贵公司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合计涉及美盛文化 40.1%股份,赵小强直
接持有美盛控股 80%的股权,持有宏盛投资 67.24%股份。因此,赵小强涉及间接
转让美盛文化股份。如前所述,赵小强作为美盛文化董事承诺,若其担任公司董
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 25%。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除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
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
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
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为
保证本次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赵小强作为贵公司董事向美盛文化申请豁免履行
前述自愿作出的对间接持有的股份的出售限制的承诺。贵公司计划在近期召开董
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如议
案获得通过将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相关规定不得减持、不予受理等情形
    1、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实施细则》中不得减持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
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转让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网站核查后,本所认为,转让方不存
在《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业务指引》中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相应的
解决措施
    《业务指引》第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一)拟
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二)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
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本次转
让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得
减持的情形;(四)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诺;(五)本次转让可能导致
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六)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形;(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必须按照《业务指引》第七条(一)取得质权人同意,按照
《业务指引》第七条(四)取得美盛文化股东大会批准豁免赵小强自愿锁定其间
接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的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转让方尚需就股份质押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以及美盛文化股东大会批准豁免赵小强自愿锁定其间接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的
承诺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


    本所律师特别指出,本所律师是基于以上背景情况发表意见,对背景情况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由贵公司负责;中国法律法规经常存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
需要由主管机关不时地发布解释性文件,贵公司应对此情形予以认识,即:本所
律师在此出具的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的经验及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最大程度
的理解,所发表的意见是本所律师根据其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不能保证
与法院、监管机关的意见一致;本所律师仅受贵公司聘请发表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不是转让方作出商业决定或贵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法律依据。


    本法律意见可以被贵公司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如公开披露或者用于其他
用途须征得本所律师同意,否则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不负任何法律责
任。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
份转让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阳(签字)


            冷佳霖(签字)


    201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