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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4年2月)2014-03-03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
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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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
预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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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
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等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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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涉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而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提供咨询业务、业务往来、调研、数
据报送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行政管理
部门等外部单位和个人);
    (八)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九)前述规定所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
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的范围;
    (二) 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并递交《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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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不得擅
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复制。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报送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公司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的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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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的方式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广东证监局
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三)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
计为8股以上(含8股)。
       (四)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五)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认为的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证券部应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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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
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等要
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内
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
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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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及批评、警告、记
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
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制定、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
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正在筹划中的
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
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表: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
     2、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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