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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4年4月)2014-04-25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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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积极、主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是: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
潜在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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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话咨询;
    (七)   邮寄资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
    (十)   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
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公司信息,接受媒体采访,但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
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
信息或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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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违规泄露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要求,予以解答、澄清或公告,其次还可以视情况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
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有利于股东参会;根据
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须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互联网举办年度
报告说明会,有关通知至少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发出,通知的
内容应包括说明会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年度报告说明会时间不
少于 2 个小时,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
事(至少 1 名)和保荐代表人(至少 1 名)应当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资者和分析师等提出的要求,公司可安排其到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并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上设投资者关
系工作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把公司概况、产品介
绍、信息披露、公司制度、股市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股东需求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分析师
等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并开通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和传真,认真接听、
解答投资者所提出的问题。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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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可将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可举行路演,进行网上
直播推介活动,建立与投资者直接沟通的渠道。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订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作出公
告后至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
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
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作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未经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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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
工作;
    (三)   筹备会议:组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
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联系,形成
良好的沟通关系;
    (五)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
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
公司有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事项后,参与制定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
见等;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
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包括咨询、策划、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做到仪表端正、热情耐心、礼貌待人,平等对待投资者。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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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具备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严守秘密;
    (五)   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十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安排。
    第四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身份,核实
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好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四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
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
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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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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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

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

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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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

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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