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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4年4月)2014-04-25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择公司
董事、 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新宝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
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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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
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
宜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
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说明。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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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第十四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监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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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1、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
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
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2、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
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3、 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每一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及其实际行使的投票权;
    (2)   每一股东的表决票是否有效;
    (3)   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数;
    (4) 根据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数,计算其获得相应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并计算该候选人获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是否低于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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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
事会人数;
    (6)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是否分别符合《公司章程》关
于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比例结构的规定;
    (7) 是否存在获得股东投票权相等的董事候选人;
    (8) 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票数多少排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
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股东大会在具体适用本细则时,遇有具体操作事宜影响股东大会继续举行
时,股东大会应及时就该等具体操作事宜的程序事项作出决议,以保障股东大会
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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