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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7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148 号



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4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4年4月25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


                                     1
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东新宝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2:00在佛山市顺德
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贵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
366,001,2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1%,上述股东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3
    3.审议通过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广东新
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产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4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366,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翠玺




                                                             周   旦




                                                       20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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