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进展的公告2014-06-25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30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进展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及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并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截至目前,本公司及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
披露如下:


一、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集团”)承
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1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 年 1 月 21 日~2017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减持意向:2017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延长锁定:2014 年 1 月 21 日~2014 年 7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承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4 年 1 月 21 日~2017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3、公司股东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东菱”)承诺:自新
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 年 1 月 21 日~2017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减持价格:2017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延长锁定: 2014 年 1 月 21 日~2014 年 7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4、公司股东成都明瑞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成都明瑞”)
承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
                                    2
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4 年 1 月 21 日~2015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5、公司股东佛山市顺德区东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笙科技”)承
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 年 1 月 21 日~2015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减持价格:2015 年 1 月 21 日~2017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延长锁定: 2014 年 1 月 21 日~2014 年 7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6、持有东笙科技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
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新宝股份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新宝股份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


                                    3
    股份锁定: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半内

    减持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延长锁定: 2014 年 1 月 21 日~2014 年 7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股东香港东菱、成都明瑞、东笙科技若违
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
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
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宝股份指定
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新
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
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
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
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
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新宝股份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

                                    4
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将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
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
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回购股份的
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
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承诺期限:2014 年 1 月 21 日~2017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2、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
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新宝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新宝股份,新宝
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新宝股份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新宝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新

                                    5
宝股份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新宝股份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新宝股份上市后累计从新宝股份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新宝股
份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新宝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
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如新宝股份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可选择与新宝股份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新宝股份措施实施完毕
(以新宝股份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新宝股份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
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

    承诺期限:2014 年 1 月 21 日~2017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新宝股份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
当新宝股份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新宝股份、控股股东均已采
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新宝股份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新宝股份以稳定新
宝股份股价。新宝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新宝股份
披露其买入新宝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新宝股份
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新宝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
新宝股份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新宝股份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
上述买入新宝股份计划;(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新宝股份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

                                    6
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由新宝股份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
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新宝股份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的 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新宝股份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
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
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承诺期限:2014 年 1 月 21 日~2017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新宝股份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
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
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新宝股份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
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7
其持有的新宝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新宝股份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新宝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
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
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2、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将利用新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新宝
股份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新宝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
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以新宝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3、新宝股份及其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实际控制人郭建刚、新宝股份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8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
约束措施

    1、新宝股份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
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
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直
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
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
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所持新宝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
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新宝股份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新宝
股份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承诺期限:2017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9
    2、公司股东香港东菱承诺:所持新宝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其在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新宝股份股份的 20%,同时应低于新
宝股份总股本的 5%。其拟减持新宝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新宝股
份并予以公告,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承诺期限:2017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股东香港东菱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
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同业竞争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实际控制人郭建刚承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新宝股份及新宝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在作为新宝股份控股


                                    10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
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宝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营
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
并与新宝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
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若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
领取薪酬,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
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联交易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股东香港东菱、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尽量避免与新宝股份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新宝股
份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作出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11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股东香港东菱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
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
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
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
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其作出
的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

       (一)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新宝股份未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从
而可能对新宝股份予以处罚或要求新宝股份补缴相关款项的情形时,新宝股份由
此所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补缴款项以及其他损失)均由其承
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
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12
八、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

       (一)关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承诺:全额承担新宝股份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尚
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关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承诺
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
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九、承担新宝股份税收追缴

       (一)关于承担新宝股份税收追缴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承诺:新宝股份于 2007 年
度减按 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依据的规定为广东省普遍适用的地方性规定
“粤府[1998]16 号”文件,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与国家颁布的行政规章存在差
异,新宝股份仍可能存在需按照 12%税率补缴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差额的风险,针
对上述新宝股份可能会被要求补缴相应税款的风险,如果发生由于广东省有关文
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
新宝股份截至股票公开发行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差额的情况,其愿承担需补缴
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13
    (二)关于承担新宝股份税收追缴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东菱集团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
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刚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
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
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25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