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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4-07-19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39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进一步开拓市场,公司拟扩大经营范围,经
  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生产经营电蒸汽熨斗、搅拌机、咖啡壶、开水器、面包机等家用电
  器产品,模具、电机、电路板等电器产品散件、零配件、塑料制品(国家限制、
  禁止类除外)、工程塑料、精密压铸件,从事产品设计、模具设计、嵌入式软件
  设计、认证测试等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后:生产经营电蒸汽熨斗、搅拌机、咖啡壶、开水器、面包机等家用电
  器产品,水处理设备,模具、电机、电路板等电器产品散件、零配件、塑料制品
  (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工程塑料、精密压铸件,从事产品设计、模具设计、
  嵌入式软件设计、认证测试等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最终登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完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条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            修改后内容

   款                                             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电蒸汽熨斗、搅拌机、

           生产经营电蒸汽熨斗、搅拌机、咖                  咖啡壶、开水器、面包机等家用


                                            1
           啡壶、开水器、面包机等家用电器                  电器产品,水处理设备,模具、

           产品,模具、电机、电路板等电器                  电机、电路板等电器产品散件、

           产品散件、零配件、塑料制品(国                  零配件、塑料制品(国家限制、

           家限制、禁止类除外)、工程塑料、                禁止类除外)、工程塑料、精密

           精密压铸件,从事产品设计、模具                  压铸件,从事产品设计、模具设

           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认证测试                  计、嵌入式软件设计、认证测试

           等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                  等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原《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后增加两条文,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下条文顺延。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4,200.12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在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文,        第二十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以下条文顺延。                                  条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条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三 十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2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第三十二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条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条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种义务。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三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条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登记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三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3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达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30%;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第四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条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条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文,       第四十九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以下条文顺延。                                 条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三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4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五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条                                              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事的意见及理由。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四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条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5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   召集人应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 六 十 九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条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止。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七十四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第七十八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条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条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八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二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6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将原第七十八条关于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三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的表述单独列为新的条文                     条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

                                                          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

                                                          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

                                                          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

                                                          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

                                                          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

                                                          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

                                                          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

                                                          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



                                           7
                                                           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

                                                           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

                                                           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

                                                           明理由,被要求如有上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

                                                           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回避

                                                           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第七十九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八十四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条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条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在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后增加一条文,        第八十九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以下条文顺延。                                  条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第九十二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条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条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现场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否通过。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密义务。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零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8
条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四条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辞职报告。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第一百一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十一条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十七条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权:                                            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第一百六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十条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十六条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文,以下条文顺延。                              十八条     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一百七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 第 一 百 七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十二条     以专人送出;                         十九条     (一)以专人送出;



                                            9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文,以下条文顺延。                               十条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第一百八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十四条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十二条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 九 章   第九章 通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通知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第九         第一百八   第二节 公告

章第二节,相应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一百七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第一百八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十七条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十六条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



                                            10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担保。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十三条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十二条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散;                                             由出现;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解散;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散公司。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文,以下条文顺延。                               十三条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第一百九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十六条     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十六条     通知债权人人,并于60日内在公

           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的报纸上

           其债权。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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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第二百零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文,以下条文顺延。                              五条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公司章程中提及的条文作相应的修改,其他条款不变。
      三、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登记相关事宜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公司经营范
  围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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