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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7月)2014-07-19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报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案7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8

第六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11

第七章   附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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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
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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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资产运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事项除外):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等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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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若交易涉及的金额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上述标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
或由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所担保的债务
的累计金额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
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
绩效考核、审核关联交易等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都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十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投资权限内,在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高技
术领域的风险性投资时,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将依据评
审意见进行决策。超出董事会投资权限的重大项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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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应当具备良好的资信,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2、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3、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议案,应说明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以及采用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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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2日告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薄上说明委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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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会和总裁有权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董事会议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议程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
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会、总裁等需要提
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
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审查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
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
得压而不议。
    第二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
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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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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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如下:
    (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董事人数(委托其他董事的视同委托人到会)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在确定到会董事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 依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并表决会议提案;
    (四)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五) 通过会议决议;
    (六) 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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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
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计名和书面方
式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
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
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出现决策失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规定的非董事会成员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列
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
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
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
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
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以举手方式表决的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记名和
书面方式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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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
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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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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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包括本数;“不
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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