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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8-05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43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0 点;
   (2)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8 月 3 日-2014 年 8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4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3 日 15:00 至 2014 年 8 月 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49,00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95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9,00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1
数的 78.95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6,380,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34%。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14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9,0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80,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3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提名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9,0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80,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3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9,0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9,0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2
弃权 0 股%。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9,0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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