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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5-01-26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5)006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33,378,3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7.56%。

    2、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28 日 (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2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新宝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 76,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22 号文《关于新宝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366,001,200 股,公司上市后总股本为 442,001,200 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442,001,2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 366,00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2.8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成都明瑞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承诺:

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1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
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履行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注:成都明瑞投资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迁往新疆
省石河子市,并更名为“石河子明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佛山市顺德区东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笙科技”)承诺: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新宝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
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履行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注:佛山市顺德区东笙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迁往江西省
新余市,并更名为“新余市东笙科技有限公司”。



                                   2
   3.持有东笙科技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
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新宝股份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新宝股份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

   (四)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五)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 年 1 月 28 日。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未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3
价及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东笙科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到期后无需延长,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28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3,378,34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5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人,均为法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全称
                                                  股份总数(股)   限售数量(股)
  1      石河子明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17,000,000       17,000,000
  2      新余市东笙科技有限公司                       16,378,346       16,378,346
                      合计                           33,378,346       33,378,346

      (五)通过东笙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

展晖、杨芳欣、温焯东、何德洪、方寻、童永华、潘卫东、李亚平先生和康杏庄
女士承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新宝股份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新宝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东笙科技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
守承诺,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上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

                                        4
开发行股票前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宝股份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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