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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1-27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5]A0019 号



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15 年 1 月 5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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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5年1月7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贵公
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月26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
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贵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6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15:00至2015年1月26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
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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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349,001,2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593%。现场出席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8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股东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东名册》的股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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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郭建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1.1.2 选举郭建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1.1.3 选举曾展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1.1.4 选举杨芳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1.1.5 选举温焯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1.1.6 选举朱小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1.2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1.2.2 选举卫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1.2.3 选举宋铁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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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潘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349,001,20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2 票。
       2.2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康杏庄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349,001,2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0 股;
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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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涛




                                                           袁月云




                                                     20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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