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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27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5)007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 点 30 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 月 25 日-2015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5 年 1 月 2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25 日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49,1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98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9,00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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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的 78.95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7%。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
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郭建刚先生、郭建强先生、
曾展晖先生、杨芳欣先生、温焯东先生、朱小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选举蓝海林先生、卫建国先生、宋铁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即 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郭建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2)选举郭建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3)选举曾展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4)选举杨芳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5)选举温焯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6)选举朱小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7)选举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8)选举卫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9)选举宋铁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潘卫东先生、康杏庄女士为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即
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潘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349,001,2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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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康杏庄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3、《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0 股;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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