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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8-25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5)042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2 号”《关于核准广东新宝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5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2,843,042.78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5,156,957.2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410005 号《验资
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广东顺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
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五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
管理全部募集资金。公司已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及上述五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公司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5 年 5 月 18 日
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6 月 16 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
支行开立了银行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开户名称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账号为 340171215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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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2015 年 5 月 19 日及 2015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20)、《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5-028)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存储收益,公司将在永
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开立的用于暂时闲置的蒸汽压力型咖啡机技术
改造项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专用结算账户增设为蒸汽压力型咖啡机
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0171215800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蒸汽压力型咖啡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现
有蒸汽压力型咖啡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 2150000100000145555),公司将在其投资产品(6 个月定期存款)2015 年
9 月 9 日到期后,把该专户的资金余额转到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
专户进行专项存储,并注销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公司最终的募集资金专户仍为五个。

   公司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该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401712158003,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RMB 0.0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蒸汽压
力型咖啡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以存单(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方式存放在乙方的募集资金
RMB 3,000 万元,认购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期限 194 天。公司承诺上述存
单(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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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天顺先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照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
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莞证券督导期结束
之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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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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