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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7-01-2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
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2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
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76,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22 号文”
《关于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首 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366,001,200 股,公司上市后总股本 为
442,001,200 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42,001,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132,600,36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转增 132,600,360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74,601,560 股,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574,601,560 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为 439,385,54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6.4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
    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2、股份减持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新宝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其在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新宝股份股份的 20%,同时应低于新宝股份
总股本的 5%。其拟减持新宝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新宝股份并予
以公告,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



                                   2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3、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将尽量避免与新宝股份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新宝股份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
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
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新宝股份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情况

   (一)      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1、 股份限售承诺:


                                      3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承
   诺:

    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先生承诺:

    自新宝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宝股份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稳定股价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承
诺:

    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新宝股份的方
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
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新宝股份,新宝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新宝股份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
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新宝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新宝股份股价多次触


                                   4
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
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新宝股份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
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其自新宝股份上市后累计从新宝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新宝股份上市后本
公司累计从新宝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
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如新宝股份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
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新宝股份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新宝股份措施实施
完毕(以新宝股份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新宝股份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
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
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先生承诺:

    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新宝股份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1)当新宝股份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
时,如新宝股份、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新宝股份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
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新宝股份以稳定新宝股份股价。新宝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新宝股份披露其买入新宝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
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新宝股份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5
易方式买入新宝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新宝股份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但如果新宝股份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新宝股份计划;(3)若
某一会计年度内新宝股份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新宝股份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
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新宝股份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和②单一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
会计年度从新宝股份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
份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宝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
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股份减持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新宝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
持新宝股份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新宝股份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



                                     6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将向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新宝股份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4、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承
诺:

    将尽量避免与新宝股份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新宝股份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
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先生承诺:

    将尽量避免与新宝股份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新宝股份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作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5、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承
诺:

    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新宝股份及新宝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在



                                  7
作为新宝股份控股股东期间,保证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
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宝股份主营业务或
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收购、兼并与新宝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
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先生承诺:

    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新宝股份及新宝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作为新宝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
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宝股份主营业
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
资、收购、兼并与新宝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 其他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承
诺:

  (a)新宝股份于 2007 年度减按 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依据的规定为广
东省普遍适用的地方性规定“粤府[1998]16 号”文件,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与
国家颁布的行政规章存在差异,新宝股份仍可能存在需按照 12%税率补缴该年
度企业所得税差额的风险,针对上述新宝股份可能会被要求补缴相应税款的风
险,如果发生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存在的差
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新宝股份截至股票公开发行以前年度的企


                                  8
业所得税差额的情况,其愿承担需补缴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
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b)全额承担新宝股份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可
能给新宝股份带来的全部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
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c)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新宝股份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从而可能对新宝股份予
以处罚或要求新宝股份补缴相关款项的情形时,新宝股份由此所致的所有经济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补缴款项以及其他损失)均由其承担。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新
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d)如新宝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新宝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
用新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新宝股份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
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新宝股份股票发行价
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新宝股份股票交易均
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
调整。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


                                   9
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
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
的新宝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先生承诺:

    (a)新宝股份于 2007 年度减按 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依据的规定为广
东省普遍适用的地方性规定“粤府[1998]16 号”文件,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与
国家颁布的行政规章存在差异,新宝股份仍可能存在需按照 12%税率补缴该年
度企业所得税差额的风险,针对上述新宝股份可能会被要求补缴相应税款的风
险,如果发生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存在的差
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新宝股份截至股票公开发行以前年度的企
业所得税差额的情况,其愿承担需补缴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新宝股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b) 新宝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新宝股份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
持有的新宝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二)      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10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
追加承诺如下:

    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拟增持新宝股份的股份的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行为完
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新宝股份的全部股份。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新宝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宝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
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
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新宝股份所有,
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新宝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
新宝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先生无追加承诺。

   (四)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
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控股股东
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建刚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资金的情形,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 年 1 月 23 日。

    ( 二 )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为 28,50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9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1 名,为法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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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股)   限售数量(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1     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167,164,371          28,500,000   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或冻结的情况
                    合计                    167,164,371          28,500,000           -
             说明: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在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新宝股份股份的 20%,同时应低于新宝
       股份总股本的 5%。

              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其在出售股份
       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上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
股(或非流通          439,385,543          76.47   -28,500,000        -4.96    410,885,543         71.51
股)

     高管锁定股         6,975,833           1.21                                 6,975,833          1.21

     首发前机构
                      432,409,710          75.25   -28,500,000        -4.96    403,909,710         70.29
类限售股

二、无限售流通
                      135,216,017          23.53   28,500,000          4.96    163,716,017         28.49
股

三、总股本            574,601,560         100.00             0            0    574,601,560        100.00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其他情况说明

              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



                                                   12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七、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具体依据

    东莞证券通过查阅《招股说明书》、《新宝股份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
份明细数据表》等有关文件,对新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本核查意见。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莞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限售股
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东莞证券
对新宝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启龙




                                袁 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7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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