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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3-31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7)009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4 号)《关于核准广东新宝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3 月 3 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1,119,800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7.86 元,共计募集人民币
912,999,628.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4,976,445.71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8,023,182.2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115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广东顺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华侨永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五家银行开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
构”)分别与以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约定内
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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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已在上述五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截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具体募集资金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到位资金(元)
 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
                                              自动化升级改造项
 1     业银行股份有限   801101000881652910                        300,121,298.77
                                              目
       公司勒流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
 2                       14950000000279484    智能家居电器项目    143,023,182.29
       限公司佛山分行
       华侨永亨银行
 3     (中国)有限公     847580200000013     智能家居电器项目    143,000,000.00
       司佛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4     份有限公司佛山   2013013629201065272   健康美容电器项目    175,000,000.00
       顺德勒流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高端家用电动类厨
 5     份有限公司顺德    44483001040027744                        127,000,000.00
                                              房电器项目
       勒流支行

         合计                      -                    -         888,144,481.06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
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存单不得质押。截至目前,公司未以存单
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另外,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专户资金余额中
包含活期利息收入 121,298.77 元。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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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启龙、袁炜可以随时到专户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
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
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按协议约定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
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东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莞证券督导期
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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