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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4-27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7)023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6 年 5 月 1 日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
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适用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
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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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
                                                         税金及附加
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
                                                         调增税 金 及附加 本 年金额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
                                                         9,432,123.20 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
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
                                                         金额 9,432,123.20 元。
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
                                                         调增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
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
                                                         64,559,123.18 元,调增应交税费期
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
                                                         末余额 64,559,123.18 元。
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
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
整,符合新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
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董事会对该事
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 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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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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