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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7-05-12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7)025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2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新宝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由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采
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0.5 元。截至
2014 年 1 月 8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600 万
股,募集资金总额 798,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48,880,000.00 元
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749,120,000.00 元,已由东莞证券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
汇入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顺德勒流支行(账号为
2013013629201054588)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减除前期已支付和待支付的承销保荐
费和其他上市费用人民币 13,963,042.7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5,156,957.2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 410005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
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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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分别在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佛山顺德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五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并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
构东莞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码:
2014-004 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存储收益,公司将在华
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开立的用于暂时闲置的蒸汽压力型咖啡机
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专用结算账户增设为蒸汽压力型咖
啡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蒸汽压力型咖啡机技术
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与东莞证券及华侨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并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把原有蒸汽压力型咖啡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
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的资金余额转到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
支行专户进行专项存储,注销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户。(公告编码: 2015-04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便于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三
方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监管协议”)基础上,一
致同意对原监管协议第九条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原监管协议第九条为: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现修改为: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2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除上述内容外,原监管协议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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