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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2-04-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借款对象: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除外,且被资助对象均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

    (二)借款用途:用于公司员工解决生活困难、购房、购车等资产配置;

    (三)借款理由:为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解决员工的生活困难;更好地吸
引和留住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减轻公司员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
制度体系建设。

    (三)借款额度: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在此限额内资金额度
可滚动使用;

    (四)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五)资金利息:根据《借款协议》约定;

    (六)还款方式:根据员工实际情况选择,《借款协议》约定;

    (七)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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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八)实施方式: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签署有
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为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除外。被资助
对象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风险防范措施

    员工自向公司借款之日起,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
于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因员工个人
原因导致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退
休等),该员工须在离职前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如有异常情况按
协议约定办理,同时公司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力。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本次为员工提供资助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在此限额内资
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借款,
能够减轻公司员工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公司
本次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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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借款,
能够减轻公司员工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公司
本次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
次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
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新宝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
市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面向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的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联人除外),借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 5 年,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
自有资金来缓解员工经济压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工作
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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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炜                郜泽民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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