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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总裁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27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
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保证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促
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设副总裁若干名,财
务总监一名,协助总裁工作。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四条 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
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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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的 生产经营业
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
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一)至(六)项
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裁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七)、(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除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公司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亦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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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 的管理人
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副总裁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受总裁委托分管具体部门或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在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 总裁外出时,受总裁委托的副总裁在授权范围内代行总裁职权;
    (三) 及时收集掌握有关日常经营管理信息,向总裁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
见;
    (四) 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 承办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
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公司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
的真实性负责;
    (三) 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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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拟定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七) 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所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八) 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及财政、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监督;
    (九) 协调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十)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承办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
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
件和资料;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
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
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
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五)《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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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权限:
    (一)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时,必须根据董事
会决议及公司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未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和超越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向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总裁拟定有关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总裁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总裁工作机构按照高效、统一、精简的原则设立。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
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办公会议制度。总裁办公会议无法
就审议事项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裁做出最后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
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总裁可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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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总裁
指定的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总裁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审议事项:
    (一)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九)审议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需由总裁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一般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加人员。总
裁办公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召集和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
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记录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发言和会议决议;
    (四)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形成决议后,由决议明确的相关负 责人负责实
施,相关负责人应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总裁汇报。



                          第五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裁应当每年度定期或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不定期
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就有关事项向董事长报告。报告
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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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与经营业绩挂
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具体考核与奖惩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协
调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制订。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的同意和超越董事会授
权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担保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
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限制其权利;
    (二) 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 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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