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563 号
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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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 ( 以 下 称 “ 深 交 所 ” )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14:45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
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郭建刚主
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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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人,代表股份535,965,85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5.124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
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关
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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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35,068,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6%;
反对8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弃权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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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
吴任桓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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