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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8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新宝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具体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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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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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公司董事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应在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由,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召开两种方式,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其它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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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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