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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8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
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
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决议的落实由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的协调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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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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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部协调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
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五)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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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五)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
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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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
召开一次,公司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
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召开两种方式,会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它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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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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