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2018-11-30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
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目前,公司业务发展稳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
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推动公司股
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2.5 亿元,不高于 5 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战略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预案是可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回购公司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钟瑞庆:
张陶勇:
孔爱国: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