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30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转让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
司 100%股权的议案》、《关于签署<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签署的《关于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等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
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钟瑞庆:______________
张陶勇:______________
孔爱国: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