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思美传媒 股票代码: 002712.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80 号 11 楼 通讯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80 号锦江宾馆 锦苑楼 4716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9 附表.............................................................................................................................. 21 3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思美传媒、公 指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旅投集 指 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团 转让方 指 朱明虬 四川省国资委 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朱明虬先生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上述委托给四川省 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表决权且质押给旅投集团的 上市公司 71,964,8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38%,以 本次交易 指 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旅投集团,旅投集团拟按照本协 议约定受让朱明虬先生所持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 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权益变动情况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 旅投集团出具的《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报告书 书》 《朱明虬与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思美传媒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交易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4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80 号 11 楼 法定代表人 任丁 注册资本 653,8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MA63XT2K6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 经营)投资与资产管理;酒店管理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会议 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租赁业;游览景区管理;职业技能培 经营范围 训;娱乐业;文化艺术业;体育组织;休闲健身活动;房屋及土木 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工程管理服务;运输代理业;商品批发 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经营期限 2017 年 04 月 13 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80 号锦江宾馆锦苑楼 4716 通讯电话 028-85507930 四川省国资委直接持有旅投集团 40.3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 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基本情 况如下: 长期居 有无境外永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住地 久居留权 1 任丁 党委书记、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 无 2 周晓阳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 无 3 陈日 党委副书记 男 中国 中国 无 4 沈钧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 无 5 郑贵林 党委委员、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6 彭志林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男 中国 中国 无 7 汪洪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 无 8 伍斌 财务总监 男 中国 中国 无 5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旅投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 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 仲裁,且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旅投集团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6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与国内资本市场发 展的信心,对文化传媒行业的发展前景看好以及对思美传媒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 旨在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行业优 质资源,发展文旅融合产业,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 力。 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 的原则,持续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 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 划 根据前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朱明虬先生将所持上市公司 113,903,86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9.60%,包含本次转让股份)分两期于相应股份解 除限售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旅投集团,并由朱明虬先生与 旅投集团届时配合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其中第一期转让 41,939,031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22%,已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完成过户转让;第二期转让 (本次转让)71,964,8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38%。除此之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其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 获得的股份,亦不会转让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委托表决权的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充分的内部审议和决策 7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 2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议案; 2019 年 6 月 2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党委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议案; 2019 年 8 月 2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四川省国资委对本次权益变动同意 的批准; 2019 年 8 月 2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明虬先生、首创投资签署了前次《股 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明虬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朱明虬 先生签署了《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并已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思 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 年 10 月 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明虬先生签署了本次《股份转让协 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8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朱明虬先生持有上市公司125,817,0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21.65%,拥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旅 投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02,337,7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61%,拥有的表 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74,302,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 2020 年 10 月 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明虬先生签订了本次《股份转让协 议》,旅投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朱明虬先生持有的思美传媒 71,964,833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3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朱明虬先生持有上市公司53,852,263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9.27%,拥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旅投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74,302,6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 拥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74,302,6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旅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国 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10 月 8 日,朱明虬先生与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朱明虬 乙方(受让方):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思美传媒”)为一家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思美传媒,股票代码:SZ.002712), 其目前总股本为 581,202,488 股。 9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甲 方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 截 至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 甲 方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125,817,09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65%。 3. 乙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持有上市公司 102,337,79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61%。 4. 2019 年 8 月 24 日,双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 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13,903,864 股股份(约占思美传媒 总股本 19.6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5. 根据双方于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已将其持有 的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且质押给乙方的上市公司 113,903,864 股股份中的 41,939,03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22%)转让给乙 方;甲方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乙方行使相关表决权且质押给乙方的上市 公司股份数量调整为 71,964,8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38%)。 6.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给 乙方行使表决权且质押给乙方的上市公司 71,964,8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3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 所持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 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1.2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11.06 元,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人民币 795,931,052.98 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1.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上市公司 174,302,626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 29.99%)。 1.4 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交割手续(股份 过户交割系指证登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前, 10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 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1.5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 乙方应积极配合。在深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确认文件(无异议函)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办理完毕解除标的股份所涉及的质押登记的全部手续, 乙方应予以配合。在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甲方应向证登公司申请办理 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被证登公司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双方同意,在标 的股份解除质押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手续。 1.6 在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且 在甲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届时应履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根据后续 安排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7 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 按照本协议第 1.3 条项下转让比例享有上市公司该期间的损益。 1.8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 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1.9 双方进一步确认,自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起,《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和 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及交易文件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 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1)与上市 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 1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2)导致在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对甲方 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权益负担;(3)与甲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 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 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4)与对甲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 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 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甲方承诺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 股份权属纠纷。除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已质押给乙方外,甲方确保本协议项下 转让的标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 押给其他第三方、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且甲方确保按照本协议约定 办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4)甲方向乙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甲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 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政处罚、诉讼、 仲裁等)。 (5)上市公司及甲方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后续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运 作的违规、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甲方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及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6)甲方承诺,与甲方和/或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协议的债权人 或被担保人不得以未获得该债权人或担保人同意、批准、授权、豁免、登记、许 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仲裁,也不得要求甲方进行任何赔 偿或行使其他救济或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交易文件无效; (7)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 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 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 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8)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 1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9)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 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 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2.2.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2)除通过深交所合法性审查外,乙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协议和其他各份 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及文件项下的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 权力和授权; (3)乙方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包括如其内部规定要求,已获得相 关董事会和股东以及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 各份交易文件,而且上述公司行动保持完全有效。在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 上签字的乙方的代表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的充分权力或授权; (4)乙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3.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并捺手印且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 日起生效。 3.2 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未取得通过深交所 合法性审查的确认文件的,任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该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3.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 解除。 3.4.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的,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5 日内向乙 方退还全部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 13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5.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 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 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向守约 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 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 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4.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 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 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 让价款总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 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4.3.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逾 期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法性审查并被深交所受理、逾期完成解除标的股 份所涉及的质押登记的全部手续、或逾期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每逾期 一日,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的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 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并终止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 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甲方进行追偿。 4.4.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和保 证)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从对应支付给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 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 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581,202,488 股,朱明虬先生持有 14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上市公司 125,817,09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65%,其中因股份限售 的相关规定,处于限售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处于质押状态的上市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5,817,096 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为 100.00%。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 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5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前 6 个月买卖思美传媒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 16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并已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 露,不存在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7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8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丁 2020 年 10 月 8 日 19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丁 2020 年 10 月 8 日 20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杭州市南复路 59 号 股票简称 思美传媒 股票代码 0027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 路 称 责任公司 册地 二段 80 号 11 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与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股票种类:A 股 持股数量:102,337,793 股 持股比例:17.61%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174,302,626 股 持有表决权比例:29.99%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方式: 协议转让 变动数量:71,964,833 股 变动比例:12.38%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完成后,持股数量:174,302,626 股 持股比例:29.99% 及变动比例 拥有的表决权数量:174,302,626 股 持有表决权比例:29.9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2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是 □ 否 √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丁 2020 年 10 月 8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