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21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
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
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
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
    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
查表》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聘请毛智慧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选举执行总经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执行总经理毛智慧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毛智慧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续聘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
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
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537.2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东易日盛”
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的等额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没有与公
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537.2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六、关于对东易日盛家俱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
司《关于对东易日盛家俱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东易日盛家俱有限公司增加投资主要用于新增设备、办公住宿研究发
及配套设施等方面。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对东易日盛家俱有限公司增加投资。


    七、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3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等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


    八、关于选举马庆泉先生为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核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马
庆泉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要
求的规定,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
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选举马庆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签字:金志国、许定波、白涛




                                                          2014 年 4 月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