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 楼,200041
45th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Western Nan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小亮、周一杰出席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4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
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8 号尚都国际中心 20 层共好会议室召开。
综上,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 85,899,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8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 201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
表决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倪俊骥 吴小亮
周一杰
20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