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08-21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73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0日(星期四)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
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20日下
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173,608,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73,608,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00%。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480,1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1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8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变更募投项目“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实施地点及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173,6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变更募投项目“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实施地点及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173,6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山西东易园51%股权收购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173,6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南通东易51%股权收购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173,6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关于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先生、徐建安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回避表决168,40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7.00%;
同意5,200,100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00%,占出
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3.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