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9-19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76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0
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变更募投项目“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实施地点及金额和 “速美”
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实施地点及金额;同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山西东易
园51%股权收购项目、南通东易51%股权收购项目和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
目。项目变更后的原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 截止 9 月 18 日募集
项目名称
资金额 资金专户剩余金额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
15,403.47 5,564.16
计馆项目
“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
2,569.24 --
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513.43 360.24
为了方便账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日,“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的募
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易
日盛设立了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山西东易园51%股权收购项目、南通东易51%
股权收购项目和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桥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0665018800000915,截至2015年9月9日,专户余额为153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山西东易园51%股权收购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0665018800000839,截至2015年9月9日,专户余额为693.6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南通东易51%股权收购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0665018800000763,截至2015年9月9日,专户余额为21775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性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 500 万元以上的,甲方关于此次资金审批流
程需由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