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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2015-11-14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8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以邮件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陈辉先生主持,经各位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14 日 登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
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运作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投资运作管理制度》修正案详见公告附件 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1 月 14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投资运作管理制度》。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公告附件 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1 月 14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详见公告附件 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1
月 14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14 日 登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提议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1:

                     《投资运作管理制度》修正案


   原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
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3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修改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
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 2:

                           《公司章程》修正案
    1、原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以及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以及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原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行贷款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行贷款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原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对外投资事宜;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附件 3: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原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以及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下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以及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下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