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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关于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12-01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9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
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30
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177,920,0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58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77,918,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58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41,3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16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920,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运作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920,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920,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920,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