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7-0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易日
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易日盛家居
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等有关规定,
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
供的资料后,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及《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
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许定波、白涛、马庆泉
2016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