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公告2016-07-20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04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东易日盛家
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的条款,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
行监督,特制定本分红回报规划。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
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基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或“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
因素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
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方案将综合考量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需
求计划、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
确定最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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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期间
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1、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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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股利分配须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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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2016-2018 年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
2016-2018 年,公司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在 2016-2018 年,公司净利
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
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
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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