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2016-10-25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086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以邮件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 6 人,实到董事 6 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陈辉先生主持,经各位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6 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6 年 10 月 25 日 登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2016 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6 年三季度报告
正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公告附件 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0 月 25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运作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投资运作管理制度》修正案详见公告附件 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0 月 25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投资运作管理制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6 年 10 月 25 日 登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正案
1、原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对外投资事宜;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对外投资额度范围内,审批
单笔或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对外投资事宜;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附件 2:
《投资运作管理制度》修正案
原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
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修改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
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对外投资额度范围内,公司
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或累积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