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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关于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6-11-10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093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10:00—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1 月 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8 号尚都国际中心 A 座 20 层共
好会议室

    3、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1 月 3 日(星期四)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68,158,8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241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68,158,8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241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40,1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15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5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158,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
有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158,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
有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二)

       表决结果:同意 168,158,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
有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运作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158,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
有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   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