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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016-12-1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募集 资金 的 管 理和 运 用 ,保 护 投 资者 的 利 益, 依 据 《中 国 人 民共 和 国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
集资 金管 理和 使用 的监 管要 求》、《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上市 规则 》(以 下 简 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针对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 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
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
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 七 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设计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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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的计划书。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由 公 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 金
使用计划书(草案);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请领单,由总经理
和财务总监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在计划额度 10%以内(含
10% )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 以上时,由董事
会批准。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
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由 公 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 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 、
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5%以内(含 5%)时,由总经理办公议批准;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内(含 10%)时,由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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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非经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
期货交易。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 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
投资。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
资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
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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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第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本制度下同。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根据投资
额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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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 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
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
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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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
   上述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财
务部、审计部门共同审核会签。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
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
“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 四 十 一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
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6
    第 四 十 二 条 本办法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上市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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