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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2016-12-14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100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以邮件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 7 人, 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陈辉先生主持,经各位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6 年 12 月 14 日 登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新项目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 及公司 2016 年 12 月 14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 及公司 2016 年 12 月 14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 及公司 2016 年 12 月 14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6 年 12 月 14 日 登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4 及公司 2016 年 12 月 14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拟定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上午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事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进行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6 年 12 月 14 日 登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提议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1、



                                章程修正案

    1、原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原章程: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决定公司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者转让;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附件 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

       1、原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2、原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动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修改为:
       第三条 针对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3、原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3、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修改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设计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4、原规定: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书。
    修改为: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的计划书。


    5、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发行申请
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6、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前
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
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本制度下同。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7、于第三章新增一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根据投资额
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及时公告。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附件 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原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
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提案时,应在提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
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
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
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原规定: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


    3、原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修改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提案中如有特别决议案、需分类表决的议案、需逐项表决的议案、用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予以特
别指明。需要进行分类表决的,应按照出席股东的股份类别,分别列明每一股份
类别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可参与表决的提案。
    此外,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审议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原规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修改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应为交易日)、时间、地点,
列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应为交易日。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上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即互斥提案,例如不同股东提出的有
差异的年度分红方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特别提示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并可以在股东大会投票
开始前披露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示性公告。


       5、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
点。具体地点以董事会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原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7、原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8、删除规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
利益;(五)其他合理事由。


    9、原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主动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
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0、新增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需审议互为前提的事项时,应整合为一个议案。


    11、原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
    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12、原章程新增第八章,其内容如下: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
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
释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13、原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和上市完成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4、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原规定:
    第一条 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修改为:
    第一条 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2、原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上
市股票完成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