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7-03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 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八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 及陈辉先生依法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4 月 11 日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8 号尚都国际中心 A 座 20 层共 好会议室 3、 股权登记日:2017 年 4 月 5 日(星期三)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议。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528,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962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72, 421,7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920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620 股,的 0.0420%。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234,02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92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2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6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2,523,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99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98%;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2,523,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99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98%;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2,523,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99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98%;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2,523,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99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98%;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 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 172,523,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99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98%;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519,1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99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8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3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483,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97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273%;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97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回避表决 167,958,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7.3514%;同意 4,525,220 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0284%;弃权 0 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44,400 股,占除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97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273%;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97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授权公司总经理部分对外投资权限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479,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99.97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0.0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180%;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68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颖、吴智智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