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002713 公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7-07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9:3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9 月 13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8 号尚都国际中心 A 座 20 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总数 181,682,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1.598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78,584,21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3773%;其中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杨劲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68.617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3,098,75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1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7,564,2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8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46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098,7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智智、
吴翌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孔毓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68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64,2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682,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64,2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智智、吴翌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