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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10-10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7-085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1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45.320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实施情况概述

      1、2016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
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
予对象人数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以 2016 年 7 月 18 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428.92 万股限制性 A 股股票,并办理本次授予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关于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
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最终确定以 2016 年 7 月 18 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72 名
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417.71 万股限制性 A 股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

    5、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
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李鸥先生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10.5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
的授权,已完成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58 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05.7824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169%。

    7、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三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依据、回购价格及数量

(一)股份回购依据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毛智慧、王薇等 15 人,因离职、个人股权激励考核指
标未达标或部分未达标, 根据《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股份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33 元/股,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金红利 0.8 元,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为 13.53 元/股。

(三)股份回购数量

    本次公司将回购激励对象毛智慧、王薇等 1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45.3206 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公司拟支付回购价款总计 6,131,877.18 元人民币,
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四)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
需相关事项。

三 、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253,752,652 股 变 更 为
 253,299,446 股。

      股本机构变化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8,856,460     70.48%    0     453,206   178,403,254    70.43%


无限售条件股份   74,896,192      29.52%    0        0      74,896,192     29.57%


     总计        253,752,652    100.00%    0     453,206   253,299,446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

  五、公司监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毛智慧、王薇等 15 人,因离职、个人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未达标或
 部分未达标,根据《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行为
 及流程合法、有效,同意将上述 15 人持有的共计 45.320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合法
 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
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按照《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

七 、 律师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限制性股票回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