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03-09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易日
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易日盛
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
资料,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定价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
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
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有利
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质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
交易。此项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关于募投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马庆泉、陈磊、彭雪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