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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08-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或“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
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了《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
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
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6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实意见。
    (二)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8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 28 人因离
职或个人股权激励考核指标部分未达标所导致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9.289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及定价依据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 人近日离职,20 人考核结果为良,5 人考
核结果为合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


                                     3
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
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本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
锁程序”之“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程序”相关规定:在解锁日前,公司
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
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
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即何健、寇
强和朱海娇和剩余 25 名因个人股权激励考核指标部分未达标所导致的合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289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二)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即何健、寇强和朱海娇和剩余
25 名因个人股权激励考核指标部分未达标所导致的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9.28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将减少 9.2894 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262,907,131 股变更为 262,665,557 股,
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程序。
    (三)回购注销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办法”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
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对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P=
P0-V。其中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 14.33 元/股;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金红利 0.8 元,调整
后的回购价格为 13.53 元/股;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金红利
1.1 元,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12.43 元/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
授予价格 12.43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拟用于支付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款总


                                    4
计为人民币 1,154,672.42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和《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
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强 ________________                 宋红畅   ________________




                                          吴翌昀   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