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
内容的修订事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注销。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需要注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会报告工作; 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条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一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八)公司可以依法回购股份。 第一百六十三 (八)公司可以依法回购股份。
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条
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可以回
购股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修订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