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05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0-047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2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210,11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1.00 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24,120,476 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6,529,996.0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60,348,355.76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 01730001 号”《验资报告》。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86 号文”核准,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07,68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98 元,发
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9,999,971.3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4,010,363.61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
验字[2017]第 0236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0200210319200099859 2,944,389.78 购买集艾设计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长安支行 分股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210319200099859,截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944,389.78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且关于此次
资金审批流程需由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