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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2020-07-14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0-05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年7月13日,公司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
签订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小米科
技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7月13日
    (二)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超过22,080,900股;甲方同意乙
方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向乙方发行股票不超过22,080,900股。乙方
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三)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1、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6.0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
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即本合同项下的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认购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
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现金股利
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认购款项:认购总价款=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总价款为不超过人民币
13,403.11万元(含本数)。
    3、支付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
出的认购款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支付时间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项划入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
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1、乙方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同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
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期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2、上述约定的限售期届满后,乙方所认购股份的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
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0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该等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认购价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东
易日盛支付相当于应付股份认购价款金额0.5‰的违约金。
   3、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甲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国家有
权部门未能批准/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不视作任何一方违约。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在双方签署之日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东易日盛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双方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
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3)本次发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备查文件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