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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1-03-30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易
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易日
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
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小米科技(武汉)有
限公司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小米科技”)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
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系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
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与小米科技签署《终止协议》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股东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名,推荐蒋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
选人。我们对候选人蒋文先生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
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我们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
职的情形,亦未发现其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蒋文先生确定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选举。
    2、关于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签署《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小米科技
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系综
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
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审议事项时,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与小米科技签署《终止协
议》。




                                       独立董事:彭雪峰、陈磊、王承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