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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5-25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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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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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
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提案时,应在提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
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
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
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提案中如有特别决议案、需分类表决的议案、需逐项表决的议案、用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予以特
别指明。需要进行分类表决的,应按照出席股东的股份类别,分别列明每一股份
类别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可参与表决的提案。
    此外,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审议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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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应为交易日)、时间、地点,列
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应为交易日。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交易日,且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上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即互斥提案,例如不同股东提出的有
差异的年度分红方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特别提示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并可以在股东大会投票开始
前披露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
点。具体地点以董事会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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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通讯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通讯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
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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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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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主动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
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需审议互为前提的事项时,应整合为一个议案。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
权要求其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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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不能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公司由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
    公司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和监事选聘程序。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9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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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
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
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
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
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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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报刊上对有关内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议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董事会拟定修订案,修订案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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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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