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6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易
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易日
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及金融业
务审计资格,在 2020 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
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续聘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在江苏银行授信(国际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担保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在江苏银行授信(国际信用证)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本次担保的被
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担保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在江苏银行授信(国际信用证)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
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及金融业
务审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德勤
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在江苏银行授信(国际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是在正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
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其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
司对子公司申请授信(国际信用证业务)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费
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保障上述授信的实施,且担保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申请授信
(国际信用证业务)提供担保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4、关于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影响
的前提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
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
5、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 2021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
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发
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独立董事:彭雪峰、陈磊、王承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