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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之法律意见书2021-09-30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认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O二一年九月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认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易日盛

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上市公司”、

“公司”)委托,作为东易日盛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就东易日盛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开

展营业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有权就涉及的中国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及依赖于东易日盛及相关方做出的说明、陈

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而出具的,本所律师谨此推定:(1)上

述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2)上述主体提

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有效的、且其来源合法;(3)上述主

体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

发或签署的;及(4)上述主体做出的说明、陈述及签署文件资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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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及误

导性陈述,也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法律意见书出具时点的东易日盛认定实际控制

人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

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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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7.1

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指

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

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权变化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根据公司提供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东易日盛上市后历年年度报告等资料,陈辉、

杨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辉、杨劲共同拥有对东易日盛的控制权,

系东易日盛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婚姻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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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陈辉、杨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办理离婚

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辉、杨劲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解

除。陈辉、杨劲向公司递交了由陈辉、杨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共同

签署的《股权及股份分割协议》和《对股权股份分割的声明》,主要

内容如下:

    1、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有权的分割

    陈辉、杨劲解除婚姻关系前,陈辉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杨劲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36%。经一致协商,两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所有权进行分割,分割后陈辉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杨劲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36%。

    2、关于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陈辉、杨劲解除婚姻关系前,陈辉持有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易天正”)68.241%的股权,杨劲持有东易天正 31.759%

的股权。经协商一致,陈辉、杨劲对解除婚姻关系前所持东易天正股

权进行分割,分割后陈辉持有东易天正 68.241%股权,杨劲持有东易

天正 31.759%股权。

    陈辉、杨劲对上述分割结果一致同意,不存在异议和任何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辉持有公

司 5,711,52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陈辉持有公司控股

股东东易天正 68.241%股权,东易天正持有公司 227,014,583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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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1%,陈辉通过东易天正可实际支配公司超过

30%的股份表决权。同时,陈辉担任东易日盛董事长、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7.1 条的规定,陈辉、杨劲婚姻关系解除后,陈辉拥有公司控制

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陈辉、杨劲婚姻关系解除后,陈辉持

有公司 5,711,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同时,陈辉通过公

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公司实际

控制人由陈辉先生和杨劲女士变更为陈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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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1 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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