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23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1-067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82,611,0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5268%;
    其中, 参加 现场 会议的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人共 8 人 ,代 表的 股份总 数为
182,596,3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523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5%。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580,74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38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66,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4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澄明则正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子议案 1.01:《关于选举李双侠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61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1,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8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子议案 1.02:《关于选举刘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610,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0,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唐爽、任雯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